今天15:15收到一封由台灣格上租車給1733的電郵。
電郵內容大約是告知1733在2013年6月19日至26日期間,在台(9)線近366.5公里處,因為1733駕駛租用的 Camry 2.0,車牌號碼 RAA 5103 超速的關係,被警察影了快相。罰單的金額是台幣1,800台幣約486港元。
因為格上租車只提供1733租車時所簽下的合約影印本而並沒有把有關的超速的照片紀錄給確認,所以1733即時以電郵要求對方提供証明才可以確認及授權從1733的 Visa 咭繳付有關的費用。
格上租車很快便回覆1733,說因為總公司今明兩天是假期,他會在2013年9月9日星期一再跟1733聯絡。
看來這一次自駕遊又要加上額外的開資了。
無理由,你經常提點blog友切勿超速,無理由會“中蕉”。
回覆刪除真係會好易中招架。因為一般路的時速限制是四十公里咋。
回覆刪除Hello!! 呢邊blog好多功能未識用添. 我係Jacky.
刪除四十咁慢又真係好易"中蕉"喎~
刪除Poala,咁迷係囉,唔覺唔覺就會超速架喇!
刪除Jacky,我都一樣有你既難處呀!唔緊要啦,慢慢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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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Circle收到你的回留言, ^0^/ 來follow你了^0^/
回覆刪除謝謝你的回應及follow呀:
刪除呵呵! 隊長開快車!!
回覆刪除而家都未知我究竟開左幾快。
刪除40??? 太離普啦!實領野!我都要小心啲先。。。
回覆刪除防不勝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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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影快相 , 真係好陰濕喎 . ^_^ !!
回覆刪除係啦!都唔知佢地呢埋左係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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